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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2019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解读材料 顶 热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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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今年7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江西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社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制定文件的目标和任务

一是本次调整后全省伤残津贴平均水平将增长6.48%,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5.02%,生活护理费水平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分别达到2949元、2359元和1769元。本次调整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整完成。

三、关键词及专业术语诠释

伤残津贴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鉴定为1-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定期待遇,此待遇按月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的定期待遇,此待遇按月发放。

生活护理费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鉴定为有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定期待遇,护理等级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三种,包括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 和部分护理依赖。此待遇按月发放。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本次补差人员是指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中今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不足128元的,补足到128元。

四、制定政策特点及创新点

一是本次调整继续执行双参照,既参考我省养老金调整标准,也参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使调整标准更加科学。

二是本次调整继续照顾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由于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调整时,工龄偏短,造成养老金调整偏低,此次调整将这部分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达不到128元的,调整至128元,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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