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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热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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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景党发〔2017〕13号)精神,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地支持各类人才在景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市级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培养和集聚人才、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载体,主要面向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具有创新创业人才聚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等特点。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评选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在以陶瓷、航空、汽车、旅游等“3+1+X”特色产业为核心的主导产业,同时,兼顾新兴业态、新兴产业,支持尽快形成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在转型升级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6个左右,具体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 示范基地分为创新类示范基地和创业类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在省内处于先进或在全市属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良好,并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六条 创新类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或入驻我市3年以上;②在我市拥有至少1个创新团队,团队人数不得少于5人;③团队带头人应全职在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为科研成果(专利、论文、新产品等)的主要完成人,或为省、市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④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应取得本科以上学位,其中至少3人此前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已与带头人稳定合作2年以上(新引进带头人为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的不受此限);⑤在研项目不少于1项,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或属于填补我市技术空白领域,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为我市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创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立或入驻我市2年以上;②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③主营业务是从事创业孵化(入驻创业实体应在10家以上)、文化创意、科技成果转化(从事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转化技术成果不少于1项)等。

对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贡献突出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注重业绩贡献和行业、社会认可。

第九条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后,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组评审。由市委组织部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分类评审,并根据一定比例提出示范基地初步候选单位名单。 

(二)组织答辩。由市委组织部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答辩专家组(专家占比60%以上),听取初步候选单位介绍基地的建设可行性、团队构成、效益分析和预期业绩贡献等,按照1:1.5的比例提出候选单位名单。 

(三)组织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考察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形成考察报告。考察组在结合专家组评审情况、现场答辩情况和实地考察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酝酿,按照1:1的比例评选产生示范基地入围单位建议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形成示范基地入围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国家级及省级载体平台的建设单位,申报后经市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列入示范基地初步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入围单位名单及主要情况须进行为期5 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示范基地培育对象名单。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培育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管理和考核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主管单位作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为3 年。培育期内,各示范基地培育对象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为期3年的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按照管理期限,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和期终考核。重点考核体制机制和业绩贡献,包括人才团队建设、承担项目、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应用、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一把手”对示范基地培育对象建设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强化检查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示范基地培育对象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次。检查考核评估结果是示范基地培育对象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作为示范基地培育对象享受经费支持、培育期满后是否继续作为示范基地等一系列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对示范基地培育对象进行年度考核,重点是投入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按“优秀”、“良好”、“较差”确定等次,并进行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不超过同批次总数的20%),给予工作支持经费10万元;获得“良好”等次的,给予工作支持经费5万元,并督促建设单位加大建设力度;获得“较差”等次的,不再作为示范基地培育对象进行支持,并对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二)培育期满三年的,进行期终考核。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授予“景德镇市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按等次追加工作支持经费,并继续享受示范基地相关服务保障待遇。其中,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不超过同批次总数的20%),追加工作支持经费 15万元;考核获得“良好”等次的,追加工作支持经费10万元;考核获得“较差”等次的,不再继续作为示范基地进行支持,并对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进行通报。年度检查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进行期终考核。 

第十八条 期终考核标准:①有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②有健全的服务体系,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条件;③有稳定充足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④人才队伍在职称、专业、年龄结构等方面形成较为合理的比例和梯次;⑤有学术民主、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和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创新类示范基地培育对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①新产品已在我市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②是企业的应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③研发团队的人才数量增长10%以上;④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⑤承担的课题项目按期结题(验收)。

创业类示范基地培育对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①创业孵化类:3年平均入驻率不低于60%,3年成功毕业的创业个体不低于30%,第3年利税不低于300万元,带动就业100人以上;②文化创意类:产品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竞赛、展会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文化项目奖项,第3年利税不低于300万元,带动就业50人以上;③科技成果转化类:3年技术合同交易额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低于100万元,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第3年利税不低于500万元,并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加分项:①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②入选省级以上平台、项目;③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④培育的人才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⑤承担并顺利完成国家任务;⑥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仅限于创新类)。

考核时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追回相关经费,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培育对象应遵纪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未产生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及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及其培育对象,除享受现有的人才支持政策外,还享受下列支持措施:

(一)人才优惠政策先行先试。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3+1+X”产业人才发展政策,以及各部门出台的配套改革措施,优先在示范基地落地。

(二)急需紧缺人才优先开发。示范基地中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千计划”等省级重大人才工程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申报的市级重大人才工程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在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以及省“远航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研修人选时,优先从示范基地遴选。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人才,优先列为市党委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优先纳入市政府特殊津贴、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人才荣誉表彰项目的评选。

(三)人才创新平台优先搭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对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创业平台,优先在示范基地布点或优先支持创建,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在示范基地转化。对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或团队,亟需资金支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和小额免息贷款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投入机制。示范基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投入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工作支持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建设单位要在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基础上,用好用实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确保专项经费用于示范基地引进关键性高层次人才、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奖励优秀人才及其他有关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示范基地及其培育基地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积极整合资源,加大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投入情况将作为人才工作专项测评的重要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市委组织部应会同监管部门加强与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示范基地每年年底对建设进度、团队建设、组织机构、人才招引、人才培养等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监管部门。示范基地重大情况的变更,须及时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设单位、监管部门的责任,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示范基地建设不力的,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示范基地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摘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在示范基地创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第二十六条 原市级人才工作示范点纳入本办法统筹管理,不再单独开展市级人才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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